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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与乙(女)2012年开始同居,生有一子丙。甲、乙虽
摘要:
(1)以共同生活目的长期同居,以夫妻名义自居,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的,在刑法上称为“事实婚姻”;在民法上认为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。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(即犯罪行为)可以是

甲与乙(女)2012年开始同居,生有一子丙。甲、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以夫妻名义自居,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。对甲的行为,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?
A甲长期虐待乙的,构成虐待罪
B甲伤害丙(致丙轻伤)时,乙不阻止的,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
C甲如与丁(女)领取结婚证后,不再与乙同居,也不抚养丙的,可能构成遗弃罪
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,不再与乙同居,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,构成强奸罪

正确答案:强奸罪,虐待罪,遗弃罪
(1)以共同生活目的长期同居,以夫妻名义自居,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的,在刑法上称为“事实婚姻”;在民法上认为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。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(即犯罪行为)可以是微信扫一扫,分享到朋友圈
